总则
中国科学院工会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下的一级工会组织,是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为充分体现工会领导机构的民主性和工会组织的联合性,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的实际,中国科学院工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
中国科学院工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全面履行中国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和建设、参与、教育的社会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学院工会从科研事业单位和高级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根据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依靠所属各级工会组织和会员群众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基层和职工服务,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院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工会职责:
(一)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教育职工群众参加改革,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设和劳动竞赛活动,促进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任务的完成。
(三)代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民主意识。
(四)引导教育职工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协调关系,交流信息,考核和审批所属单位工会领导班子,培训工会干部,指导基层工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成员
第二条凡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均为中国科学院工会所属成员单位。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均是一级基层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和活动。受中国科学院工会和本单位党委领导,以本单位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研究中国科学院工会的工作计划、制度和组织建设、财务预决算及涉及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本单位工会的代表参加中国科学院工会领导机构和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其代表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
(三)监督中国科学院工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中国科学院工会提供帮助或给予保护。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工会所属工会组织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中国科学院工会的领导,执行院工会的决议,遵守院工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中国科学院工会的活动,及时传递信息,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接受中国科学院工会所属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按期上解工会经费。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由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及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经过民主程序组成的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确认替补、增补委员事项;
(四)决定中国科学院工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委员组成。院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九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建立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院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财会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设置组织宣传、权益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小组,在正、副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其所属成员单位的工会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及是所在单位工会的代表,又是院工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当其不再担任成员单位的工会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职务时,其任院工会委员的资格自动免除,由新任该工会职务的同志替补。
第十二条当选院工会委员调离在京直属单位时,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补适当人选,全委会通过。
第十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当选的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调离在京直属单位时,由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全委会通过后予以替补。
第十四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讨论。经表决,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后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中国科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代行职权。常委会由主席召集,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紧急特殊情况,由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处理,事后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院工会主席向常委会和全体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八条院工会常委和经审委员人选,由上届工会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经院京区党委同意,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后,由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中国科学院工会经费由下列几个方面组成:
(一)成员单位工会组织的上解经费;
(二)中国科学院行政拨款;
(三)上级工会补助;
(四)社会赞助;
(五)院工会所属实体创收。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院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向全体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向院工会全体委员会作经费执行情况审查报告,每年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1995年7月25日中国科学院工会第四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京区)工会关于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