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特别奖。
第七条 院长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以下简称院前沿局)负责总体管理,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分别负责其所辖学籍研究生院长奖的等额初选工作。
第八条 院前沿局根据参评年度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在学研究生的规模比例,为两所大学分配院长奖名额。
第九条 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应制定本校院长奖的评审细则,报院前沿局备案。
第十条 院长奖的候选人由各研究所或学院(系)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年度在学研究生的1%。各单位将推荐参评院长奖的相关材料报送其学籍所在大学。
第十一条 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应对本校初选通过的院长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获奖成果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获奖名单公示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方式向公示学校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院长奖入选名单由院前沿局正式公布。对院长特别奖获得者,院将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奖金10000元人民币;对院长优秀奖获得者,院将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奖金5000元人民币。对获得院长特别奖的指导教师,院将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导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院长奖获得者,毕业后留在我院工作的,在评选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时,院属单位将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的院长奖获得者,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对获奖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前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93〕科发教字0383号)同时废止。